宗教建筑也要体现法治要求
栏目分类:国学资讯 发布日期:2016-06-29 浏览次数:次
“三改一拆”工作已经进入了第3个年头,与转型升级、环境整治、生态建设等内容相结合,使城乡面貌大为改观,群众生活环境大为改善。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开展,是“三改一拆”取得重要战果的根本经验,也是深入持续开展“三改一拆”的根本要求。宗教建筑不是化外之国,更不是法外之地,同样也要体现法治要求。
一、宗教尊重国家法治是历史和时代的要求
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是当今世界的发展潮流,是当今中国社会主义社会面临的艰巨而重要的现实使命。中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尊重国家法治当然也是历史和时代提出的要求,关系到宗教关系的和谐以及各大宗教自身的长远发展。
历史上,宗教作为社会大文化系统中的一个子文化系统,与社会大文化系统相适应是其自身生存发展的要求和前提。同时,这也是一个自上而下进行文化濡化的时代过程。纵观世界宗教数千年的历程,至今仍能屹立于宗教之林的,莫不主动积极与当时社会相适应。例如佛教入华,出家人最初坚持靠乞食为生的印度早期佛教传统。唐代名僧百丈怀海创立禅宗丛林清规—《百丈清规》,要求僧人“上下均力”、“务于勤俭”,“一日不作,一日不食”,这是具有远见卓识的做法,寺院经济从此日益兴盛。近代伊斯兰思想家哲马鲁丁·阿富汗尼明确指出:“时代并不是停滞不前的,穆斯林必须把这点看作是他们教义中富有生机的原则。”
建立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前提就是政府依法治理能够得到全社会的尊重。法治依据法律法规使社会关系得以调整,解决现实社会中的实际问题。信教群众通过正信正行的宗教实践活动,在社会中组成合法宗教团体,从国家法治中获得各项合法权益的保障。
作为有社会责任的宗教组织,不仅要从教义上强调信众的虔诚,也要从教理上教育信众尊重现实法治。各大宗教在思想文化层面上都有良好的基础。佛道教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教关系中尊重世俗政权。佛教的戒律法条、因果报应、“依法不依人”等教义教理与现代法治精神相通。伊斯兰教重视教法,历史上创立了将教规和法制结合起来的世界法系,对信仰伊斯兰教各民族的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教法根据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环境的不同,赋予新的解释或修订,充分体现了伊斯兰教在教义学基础上用实践法律规范人们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从而实现法治的思想。基督教《圣经·新约》记载了耶稣的话,“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还记载了使徒保罗的话:“每人要服从上级有权柄的人,因为没有权柄不是从天主来的,所有的权柄都是由天主规定的。所以谁反抗权柄,就是反抗天主的规定,而反抗的人就是自取处罚。”梵二会议文献《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中特别强调信友作为“公民应慷慨而忠实地爱护祖国”,而且“公民应当意识到自己的任务而与政府合作”。
二、宗教建筑也要体现“法治”价值观
宗教不只是一种意识形态,而是实实在在的社会建构,有其独特的社会表达形式。宗教建筑是宗教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开社会表达的一种行为活动。宗教建筑有两个表达向度:一是满足特定信教群体的精神需求,发挥宗教凝聚力。这是宗教的内向表达,必须符合所在宗教的教义性要求;二是提供特定信教群体的社会需求,发挥社会影响力。这是宗教的外向表达,必须符合所在地域的社会性要求。宗教的内向表达涉及到造型设计、技术理性、艺术手法等;而其外向表达则不仅包括道德风尚、价值取向、精神教化,还包括了生态环境、社会文化、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平和谐。
宗教建筑合法合规,当然是属于“法治”价值追求的题中之义。宗教建筑无论以何种简繁穷奢的方式表达宗教精神,其物质上的本质还是属于社会性的。当代中国各大宗教都已经不再提倡形式的繁复奢华,宗教的各种社会表达的重点自然也从世俗物质转向了社会精神培育和公益慈善活动。而这正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所倡导的内容,正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个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目前,《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这是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规范全省宗教建筑的法治化举措,必将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推动宗教建筑设计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促进宗教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拆除宗教违法建筑是法治精神的真正彰显
“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重点工作都是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大平台、试验田、试金石和活教材”。省委、省政府要求广大干部在具体工作方式上要坚持执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把法律法规讲在先,思想工作做在前,让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和主动权;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和例外,坚决拆除各种违法建筑,把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要求落到细处。可以说,“三改一拆”工作正体现了法治浙江建设在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追求—法治、公平、公正。
可见,从2013年初持续至今的“三改一拆”是一项普惠性、公平性的民生工程,并非打压某个特定信教群体的一时之举。依法治国之下,全体公民和所有社会组织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不允许有超越国家法律的特权,宗教也不例外。如果违法建筑由于其所涉特定群体的宗教因素而获得特殊法外容情,既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平等原则不符,也于法治保护全社会各种性质群体合法平权的原则相违,又于地方法治的落实不利,更不符合正信正行宗教自身所倡导的社会良俗。如果地方政府干部面对涉及某些信教群众利益的违建不敢执法,难有作为,那么无异于酿成新的不公平和不公正,最终损害的还是社会公众利益。
英国法学家波洛克曾经这么说过:“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违法建筑不管是哪种表现形式,但违法的本质是一样的。我们拆除宗教违法建筑是法治精神的真正彰显。
“三改一拆”工作今年在攻坚克难阶段继续推进,一定能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各大宗教团体、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一个美丽的浙江、和谐的浙江、法治的浙江,是我们遍布海内外、不分民族、不分信仰的全体浙江人民乃至全国人民共同的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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