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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新规”剑指旅游霸王条款
栏目分类:武当传说   发布日期:2017-04-17   浏览次数:

      旅行社安排线路有强制购物怎么办?安排的线路不符合合同怎么处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支持旅游者主张“霸王条款”无效,并第一次提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新规的实施将有效规范旅行社之间的竞争,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新颁布的26条规定界定了旅游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明确了旅游者个人的诉讼权利和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合理界定了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对于经营者和旅游者“不平等条约”的霸王条款,司法解释明确,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此次司法解释还首次在民事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新规解读  解读一:  行李损毁四情况可不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但四情形除外: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是由于旅游者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于物品自然属性造成的。

  解读二:  “免购物”另收费用应退还  一些低价团以“强迫”购物吃回扣等方式获取收益,司法解释未明确对此类行为作出规定,但如果旅游者因拒绝购物活动或者另付费项目,旅游经营者增收费用,旅游者要求返还,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过程中,游客在导游或领队带领下买到假货如何处理,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此类情况要区分导游或领队与商品销售者之间是否“串通”欺骗消费者。  解读三:  游客私自脱团损失自担  对于旅游过程中,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损害损失如何界定与旅游经营者的关系,司法解释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担责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旅游者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四:  未尽安保义务应赔损失  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但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声音  旅游部门:新规促进行业自律  市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科科长王惠玲认为,这次推出的司法解释更加细致、准确,对于旅游行业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类,在《旅游法》还未出台的情况下意义重大。而且,这次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也扩大了,不仅限于团队游客,自驾游、自助游的情况也有涉及。王惠玲介绍,新规中明确规定“不购物也不能多收团费”、“滥用‘不可抗力免责’无效”等,这就要求各旅行社加强行业自律,不能为了业绩牺牲旅游服务质量。“新规的施行,将有效净化旅游市场,提升旅游质量。“现在新规出来以后,旅行社之间竞争靠的就是质量,游客也将不再以价格低为唯一选择标准。一些利用低团费甚至负团费经营的旅行社,在新规的作用下,一定会收敛许多。”王惠玲说。  市民:报团旅游更加安心  “有了司法保护后,我们以后旅游报团更加安心了,也不再担心到底会不会遭受强制购物的霸王条款了。”市民王先生说,以往一些旅行会对老人、儿童和教师有相应的加价,除此之外,一些旅行社擅自转团、强迫购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今,这些情况将得到规范,有了司法保护后,市民报团旅行也更加安心。  在旅游纠纷中,旅游经营者违约,主要体现为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欺诈行为,不仅属于严重违约,而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对于旅游者遭受的损失,仅赔偿旅游门票、交通费等,则很难弥补旅游者的损失,也不足以警示违约方,此种情况下,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双倍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司法解释中还表明,旅游者在旅游期间购物,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等价原则,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其买卖行为应属无效。如果旅游者有证据证明因导游、领队胁迫、诱骗购物等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失,可以向有关法院起诉,请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游者可以依法向有关法院起诉销售者,请求销售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旅行社:套上了“紧箍咒”  “这些都是一个正规诚信的旅行社必须做的事。”市青年旅行社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规定》中,记者还看到不少有利于旅行社的条文,其中一条关于“游客私自脱团损失自担”,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此《规定》实施之前,我市多数旅行社就已经在合同规定中有此规定了,而如今更是有了司法解释明确支持。  【旅行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条款:旅行合同中写明,团队入住准×星级宾馆。  点评:业内人士认为,准星级是含糊的概念,国内没有这个标准,往往成为一些旅行社钻空子的项目。  条款:景点宣传内容仅供参考,由当地接待单位全权解释。  点评:宣传资料内容对旅游品质及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  条款:团游仅安排较少次数指定购物。  点评:不明确的购物次数,游客权益无法保证。游客可与对方确定购物次数。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可视为无效。  条款:不承担安排购物中购买假冒伪劣商品退换责任。  点评:旅行社对指定的购物点有审查义务。格式条款或附加条款可视为无效。

 

来源中国道家养生网 www.daoy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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