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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全面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
栏目分类:道教动态   发布日期:2016-07-25   浏览次数:

  11月2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9日,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条例颁布实施座谈会上,7位自治区法学界代表就实施条例进行了发言。

  坚决依法治理宗教极端

  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社会发展处处长顾华详

  “宗教极端”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重点规范的问题。《条例》专门明确了“宗教极端”的概念,即“是指歪曲宗教教义和宣扬极端主义,以及其他崇尚暴力、仇视社会、反人类等极端的思想、言论和行为。”用法规来明确“宗教极端”的概念,这对各方面准确理解、正确把握和稳准狠地打击宗教极端,都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任何宗教极端行为都被法律禁止、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宗教团体依法负有遏制宗教极端、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法治之地,依法负有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传播、煽动、鼓吹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思想,禁止播放非法讲经的音频、视频的权力。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相关设备;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宗教活动场所出现宣扬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言论、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暴力恐怖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不制止,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宗教团体撤销其宗教教职人员的资格。宗教教职人员自身应当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爱国爱教,弘扬正道,遵行教义教规,反对宗教极端的模范。

  任何宗教活动都必须受国家法律的规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参与宗教极端活动,不得利用宗教活动或借宗教名义干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干涉婚礼、葬礼等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干涉文化、文艺、体育等活动;不得对未经依法登记的婚姻举行宗教仪式;不得利用仪容、服饰、标志、标识等,渲染宗教狂热,传递宗教极端思想;不得胁迫、强制他人穿着宗教极端服饰、佩戴宗教极端标志、标识。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任何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及其收听收视和宣传行为都必须受法律规范。《条例》规定,宗教出版物和音像制品不得含有宣扬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的内容。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数字出版、互联网、移动电话、移动存储介质等收听、收看、存储、持有,制作、复制和传播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容。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宗教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宣传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也不得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内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相关设备,取缔相关网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规范信教公民的宗教活动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德全英

  现代国家都通过立法来管理宗教事务,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规范信教公民的宗教活动,这就涉及对公民宗教活动有关的制度安排。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立法设计逻辑展现在如下六个方面:

  第一,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应当正当行使权利。《条例》第3条的开篇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胁迫、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不同宗教、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矛盾和纷争。”

  第二,保护公民正常宗教需求,明确基层政府宗教事务的管理职权。《条例》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依法保障信教公民正常宗教需求;依法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打击宗教极端犯罪,有效治理宗教极端行为干预公民正常生活。”同时,《条例》对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组织区域内宗教事务事权和职责得以明确。专门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管理宗教事务。

  第三,信教公民通过结社建立的宗教团体,需要遵守社团章程。《条例》第11条规定:“宗教团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本团体的章程开展活动;团结、教育信教公民爱国守法,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遏制宗教极端、制止非法宗教活动。”

  第四,公民宗教活动无论集体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应恪守自律的原则。《条例》第19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向信教公民宣传宪法、法律和法规。”第31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信教公民个人的宗教活动,应当遵守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国民教育学校、公共事业单位等场所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五,担任宗教教职人员的公民,保持正确教义传统。《条例》第30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爱国爱教,弘扬正道,遵行教义教规,反对宗教极端。不得强制、胁迫不信教公民信教或参加宗教活动;不得歧视、排挤、侮辱或者煽动信教公民歧视、排挤、侮辱不信教、不参加宗教活动的公民。”

  第六,保护未成年公民心智健康成长,给予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需要获得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条例》第37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纵观《条例》全文,信教者不论信仰何种宗教,首先均为具有中国国籍的国家公民为唯一的法律身份要求,从而将宪法(第33条)规定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公民权原理贯穿在整个《条例》之中。

  新修订的《条例》亮点纷呈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古丽燕

  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亮点纷呈,主要表现在:

  一、突出地方立法特点。《条例》相较过去更有针对性,内容也更加完善、全面。《条例》新增的33个条款中有18个条款重点就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补充修订,突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的特点,积极规范新疆宗教事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明确了宗教事务的20字方针。《条例》明确宗教事务“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充分体现了“保护和打击”两方面的内容。依法保护的是信教群众的合法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坚决制止的是非法宗教活动、打击的是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破坏。

  三、明确基本用语的概念。《条例》第65条明确了《条例》基本用语的涵义,特别是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这三个重要用语的涵义,解决了目前新疆普遍存在的对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认识模糊的问题。《条例》同时结合新疆区情,根据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明确禁止信教公民在“国家机关、国民教育学校、公共事业单位等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明确了宗教活动的六种具体情形。

  四、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

  五、增设了打击宗教极端的条款,做到在处置层面既有政策规定,更有具体的法律依据。特别是针对去宗教极端化,条例把中央、自治区已经明确的基本原则、主要精神和重大举措以及打击宗教极端势力活动的指导性文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法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如,第38条规定“不得利用仪容、服饰、标志、标识等,渲染宗教狂热,传递宗教极端思想;不得胁迫、强制他人穿着宗教极端服饰、佩戴宗教极端标志、标识。”对违反该条规定的轻则处以行政处罚,重则处以社会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则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大大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六、针对“三股势力”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各种现代传媒和媒介进行渗透破坏的实际,条例从地方立法角度,明确积极封堵和严厉打击的具体措施。如对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的网站,不仅要没收设备,关闭网站,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网站的刑事责任。

  七、实现公民权利义务的对等。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在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的同时,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宗教极端和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禁止利用宗教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继承等制度;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规范了宗教出版物审批程序。《条例》第39条明确了公开出版发行宗教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编印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程序,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九、明确法律责任。《条例》新增法律责任10条,进一步明确了实施限制性或禁止性行为的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如对违反《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信仰自由的法治保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志豪

  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和全面实施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我认为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从规范性入手理解和把握条例。《条例》严格遵照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宗教事务工作领域的特点、规律和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非法宗教活动、宗教极端的法律含义,从正反两个方面界定相关行为合法与违法的边界,使全体社会成员知道哪些宗教事务和行为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哪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哪些是受到法律禁止和处罚的,从而为整个社会提供了清晰、明确、有效的行为模式、预期、指引和规范,有利于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共同在法治体系和法治框架内活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夯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社会基础。

  二是从法律责任入手理解和把握条例。《条例》从法律后果角度明确了宗教事务领域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面对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的骚扰破坏,新的宗教事务条例提供了遏制和打击宗教事务领域违法行为的有力法律武器。《条例》用宗教事务法治化的统一标准来衡量和规范人们的行为,自始至终贯穿着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的法治精神,体现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宗教事务基本原则,并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分别确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自由与责任相协调的法律体系基本规律和法治社会内在要求,最大程度地凝聚了社会共识,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自觉遵行和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对于维护我区的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必将起到有力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三是从法律实施入手推进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化进程。必须加大《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自媒体和社区宣讲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开展全面深入持久的学习《条例》活动。要把《条例》学习纳入自治区专题普法内容,使《条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家喻户晓,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各有关国家机关和职能部门要加强执法司法工作,严格依法履行法律职责,切实提高执法司法水平。要通过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做到保护合法、制裁违法、打击犯罪,以扎实有效的条例实施活动,推动宗教事务领域实现良性的法治之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条例》宣传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开展《条例》实施情况的专项调研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使《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不折不扣落实。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建设法治新疆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张斌

  宗教问题一直是新疆稳定与否的“晴雨表”。宗教活动的正常与否,对稳定至关重要。新疆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地区,宗教问题长期性、群众性的特点十分突出。新疆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使得宗教问题与地缘政治、经济、文化、民族问题紧密交织在一起,同国际斗争的风云变幻紧密交织在一起,具有特殊的复杂性。近年来,宗教极端思想在新疆渗透加剧,打着宗教的幌子,把宗教作为进行分裂破坏、暴力恐怖活动的工具,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严重破坏了伊斯兰教团结、和平、友善的教义,损害了最广大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基本形象。

  在人类社会进入二十一世纪,经济快速发展,文化不断进步,观念持续更新的今天,在新疆一些地方却出现了一些令人费解的怪现象。从蒙面罩袍到留大胡须,从念“塔拉克”离婚到不领结婚证念“尼卡”结婚,从种种对清真含义的非正常解释到不准群众在婚礼喜宴时唱歌跳舞,不准给去世的人过乃孜尔,更有甚者,连表达对亡者思念的眼泪都不让流等等。

  凡此种种乱象,都是宗教极端思想作祟。他们采用种种手段,竭力把宗教极端思想伪装成正宗的伊斯兰教义,将宗教极端思想说成是真理、真言,化为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所谓正宗的伊斯兰价值、观念和标准,宣称应该被全体穆斯林共同遵守。宣称只有遵守了他们宣扬的宗教极端思想,才是真正的穆斯林;只有按照他们说的去做,才是人生的唯一正确选择,从而实现他们用宗教极端思想占据人们的头脑,控制人们行为的企图。他们极力把宗教极端思想标榜成必须共同遵守的信念标准和行为准则,以至于一旦成为大众的“共识”,就使得人们无法或者不能、不敢独立思考,甚至不能提出疑义,裹胁大众成为极端思想的随声附和者,甚至是推波助澜者。

  要解决好去宗教极端化的问题,就必须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入手,掐住宗教极端势力伸向宗教活动的黑手,让宗教回归其本来面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总目标。要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要学习好、掌握好、运用好《宗教事务条例》,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抵御宗教极端思想对人们日常生活方式、行为标准和价值观念的侵蚀。坚持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就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明确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和国家职能的实施。坚持国法大于教法、教法服从国法。坚持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就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一方面要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另一方面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睦和谐。坚持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就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认真贯彻“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方针,发挥广大信教群众在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法治作用,带领全体人民一道,为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而努力奋斗。

  加快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进程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副院长茹克娅·霍加

  在现实社会中,宗教不仅仅是个人信仰问题,它还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宗教活动表现为一系列的外在形式,如宗教仪式、宗教集会、宗教结社、传教等,我国《宪法》第36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因而,正确区分民族风俗习惯、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界限是有必要的。

  全面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人士、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和执法行为的管理,依法治理宗教极端服饰、标识,严禁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其他情形。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中就落实宪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作了规定,同时贯彻“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重点就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补充修订。同时,《条例》还增设了具体条款进行规范,明确了“四个不得”等规定,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以充分发挥宗教在惩恶扬善方面的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我区呈现出多种宗教并存的基本格局,宗教在我区广大农村、牧区、城镇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社会影响。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要求和体现,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自治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反对宗教极端思想,维护宗教领域的团结稳定,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协调各方面力量共同构建和谐社会,都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公民宪法权利的又一个有力保障

  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新疆公廉章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热夏提·莫明

  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将起到里程碑式的作用。

  首先,《条例》更加明确地肯定了信教和不信教公民所享有的平等的宪法权利并提倡了公民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保障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条例》第三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胁迫、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不同宗教、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矛盾和纷争。”

  其次,《条例》界定了合法和非法宗教活动的界限,进一步规范了正常的宗教活动,对保护合法宗教活动,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条例》第四条规定:“宗教事务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民族和睦、宗教和谐,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再次,《条例》强调了独立自主、自办的从教原则,并指明了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的基本方针,阐明了在平等友好、相互尊重、互不干涉的基础上,开展友好的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基本准则。《条例》第六条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境外势力的干涉、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与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开展友好往来或者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外事等有关部门同意,在平等友好、相互尊重、互不干涉的基础上进行。”

  总之,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如果人类社会没有法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社会正义必将难以维护,社会自身的发展和存在都成问题。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把各自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来源中国道家养生网 www.daoy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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