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宗教局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
栏目分类:道教动态 发布日期:2016-08-02 浏览次数:次
国家宗教局《关于制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有关表格的通知》、《关于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编号的通知》精神下发以来,辽宁省宗教局及时组织全省宗教系统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举办宗教干部培训班,对全省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及固定住所开展了详细的调查摸底。
一是深入调研,摸清底数。组织全省宗教工作系统对全省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及固定处所普遍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统计。在调查中对每一处宗教活动场所基本情况,包括场所面积、负责人信息、教职人员信息、信众人数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登记造册,摸清了底数,并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全省宗教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是出台文件,明确界定。根据全省宗教活动场所基本情况,省宗教局制发了关于寺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的文件,明确了寺观教堂和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登记备案权限。规定将寺观教堂确定为甲类场所,由省宗教局审批登记;固定处所确定为乙类场所,由市宗教局审批登记,并报省宗教局备案。
三是规范编号,公示公告。在详细调查登记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宗教局文件要求,省宗教局对全省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和固定处所进行了统一编号,按照全省14个地级市和100个县(市、区)排列顺序,进行了统一编号,明确区分教别、甲乙类别、市别、县(区)别,进一步规范登记,以加强管理。同时,对全省所有拟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向全社会进行了公示。
四是统一制证,规范管理。在对全省宗教活动场所公示公告的基础上,省宗教局按照国家宗教局的要求,统一制作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由省宗教局统一免费制发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本、副本标准文本,甲类证由省宗教局审批登记,乙类证由各市宗教局审批登记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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