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教协会道家书画院规程
栏目分类:国学资讯 发布日期:2017-06-28 浏览次数: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院定名为中国道教协会道家书画院。
第二条 本院是隶属于中国道教协会的文化艺术机构。
第三条 本院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组织全国道教界以及热心道教书画艺术的社会各界人士,研究、传承、交流、发展、弘扬祖国的传统书画艺术,弘扬道教优秀文化,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院领导机构是中国道教协会,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院院址:设在北京市西便门外中国道教协会会所内。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院以全国道教界书画艺术家为核心,广泛团结社会各界热心道家书画艺术的书画家和书画工作者,为挖掘道教书画艺术精粹,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服务。
第七条 发掘、发现蕴藏在民间的道家优秀传统书画技艺、遗产,做好整理、研究和弘扬工作。
第八条 积极配合协会做好海内外的文化艺术交流及社会文化活动工作。
第九条 做好发现、培养、推介、组织道教书画艺术人才的工作。
第十条 举办书画评论、竞赛展览、理论研究、教学培训,推进传统书画市场的开拓、出版书画家专著与画册字帖等。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经中国道教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秘书处为本院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院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下设行政管理部、社会活动部、教学培训部、宣传推广部等。
第十四条 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凡由于任职年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依据相应的程序在任期内调整。
第十五条 院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必要时可由院长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本院设名誉院长,由教内外德高望重并对书法有造诣者担任。
第十七条 设名誉顾问、顾问若干名,由院长或副院长提名,颁发正式聘书。担任顾问的条件:
1.热爱并有志于弘扬道教文化的当代书画大家与相关专家、学者、教授,以及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社会名流;
2.能对本院提供长期经济资助的海内、外具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家和商家;
3.对道家书画院的成立及其发展予以大力支持和做出较大贡献者。
第十八条 担任委员的条件:
1.热爱并有志于弘扬道教文化的当代书画家或书画爱好者,在业界有一定的影响力;
2.能积极参加道家书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道家书画院所聘请的全部人员,任期均为五年。必要时可以延长或提前结束任期。
第四章 资产和经济管理
第二十条 自筹资金,自谋发展。
第二十一条 接受海内外各界及个人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的捐赠、赞助。
第二十二条 适当组织以弘扬中华传统文化、道家书画艺术为宗旨的有偿性社会文化和书画艺术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组织书画艺术品慈善拍卖等。
第二十四条 本院的所有经费收入、支出,均由中国道教协会财务室统一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并接受中国道教协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院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注销时,由院长提出终止动议,经院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院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交中国道教协会,用于发展道教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本院院务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经本院院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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