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度牒制度:道教教制和政权法制结合之产物
栏目分类:玄门讲经 发布日期:2017-06-10 浏览次数:次
文/任宗权
道教度牒制度,是封建政权管理道教教职人员户籍的一种特殊法制手段。这种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延续长达一千多年,是世界宗教史绝无仅有的,在道教史以及中国法制史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封建政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一种特殊历史产物。其实,这种制度来自早期原始道教的“宅录命籍”与“道宅科录”活动,只不过早期原始道教的“宅录命籍”与“道宅科录”活动只限于道教内部,不属于政府行为。而度牒制度乃属于政府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道教度牒(资料图 图源网络)
原始太平道“簿书录籍”的教制制度即是最早的戒籍制度。
早在东汉末年,原始太平道就有“簿书录籍”的教制制度,在早期的道教经典《太平经》里就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记载。当时的太平道在为道民传戒授箓的时候,要像地方政府登记户口一样来为道民受戒注籍,认为受戒后乃入神仙籍,即是天籍,可以得到上天神的管理:
故置善文于天籍,神仙籍与俗异录,当升之时,主籍之神及保人者乃知所部主,奉承教化,各有前后,不可自得。众神共治,务取合天心者。
《太平经》认为戒经只能传于善人,并作为上天神护佑的凭证:
天喜善人,不用恶子,宜思书言,其文具足,可以自护,必得天福。
其实,这就是原始太平道早期的戒籍制度,譬如《太平经》还说:
中有圣智,求索神仙,簿书录籍,姓名有焉。当复上为天之吏,案行人间。
又如:过重使退,地记所受,姓名如牒,不得留止,处有空缺,下人补矣。
张道陵(资料图 图源网络)
陆修静改革五斗米教宅录制度,称管理道民的教籍为副籍,朝廷的户籍为正籍,意图协调道教教制和政权法制。
到张陵建立五斗米教团时,创立二十四治,每治设大治头,下设大祭酒、祭酒。受过戒的信徒称鬼卒,改治录籍,是称宅录制度:
民各投集本治,师当改治录籍,落死上生,隐突口数,正定名簿,三宣五审,令民名法。
五斗米道以师宅为治,乃是一种以师宅为中心的基层宗教组织。大治头、治头、大祭酒、祭酒等是一方的道官,管理道民的宗教活动。张鲁管理汉中时,这种制度属于张鲁政权的政府行为。
到南北朝时,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统治阶级认为这是大逆不道的。所以陆修静将其略加改动,称管理道民的教籍为副籍,朝廷的户籍为正籍,这样就使道教教制与政权法制的关系协调了:
道科宅录,此是民之副籍,男女口数,悉应注上。守宅之官,以之为正,人口动止,皆当营卫,三时迁言,事有常典。若口数增减,以注正命籍。
五斗米道还规定三会日道民必须到师治所登记检查“宅录命籍”,使新入教的道民入籍,而去世的道民消籍。陆修静这种革新的教制唐释道宣《广弘明集》曾评价道:
昔金陵道士陆修静,道门之望,在宋齐两代,祖述三张,弘衍二葛。郗张之士,封门受录……意在王者遵奉。
寇谦之(资料图 图源网络)
北魏寇谦之废除五斗米道的租米契录制度,限制道官祭酒在“道宅科录”活动中索取道民钱财,得到道民的拥护和封建统治的赞扬。
陆修静革新道教“道宅科录”的措施,受到封建政权的承认和支持。但当时的封建政权并没有把这种教制法律化,也就是说,当时的“道宅科录”制度虽然得到封建政权的承认和支持,但封建法制并没有将其列入国家的法律规条,所以不会受到当时法律的保护。因此,北魏的寇谦之果断地革除了五斗米道的租米契录制度,限制道官祭酒在“道宅科录”活动中索取道民钱财,得到道民的拥护和封建统治的赞扬。
这样,北魏政权开始对寇谦之革除了租米契录制度的道宅科录给予法律方面的认同和支持,北魏皇室给予寇谦之传度弟子的特权,开始把原本属于道教本身的“道宅科录”制度进行政权法制化。北魏孝文帝太平十五年(491年)秋曾下诏:给户五十,以供斋祀之用,仍名为崇虚寺。可招诸州隐士,员满九十人。
从此,道教传戒授箓活动受到国家法制制度的约束,政府开始对从事宗教活动的道士、女冠人员进行正统的国家户籍管理。
唐皇室自称老子后代(资料图 图源网络)
唐代因老子姓李的缘故,道教一度受皇室的推崇,道教的人数不断扩大,从而使道教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传戒授箓活动以及戒籍制度均受到政府法律的保护。
从隋唐开始,政府便对道教的录籍制度进一步严格管理并派政府官员对道士、女冠受度活动进行严格监督,防止有滥收、做假行为。《唐书·百官志》载:
崇(元)玄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京都诸观命数与道士帐籍斋醮事……两京度僧、尼、道士、女冠,御史一人莅之。
唐高宗干封元年(666)正月下诏,规定:兑州置观寺各三所,天下诸州置观寺各一所,各度七人。
唐代对于道士受度入道正式列入法律规条,要求受度入道者要经过严格的考试,才能“立文状条目”入籍出家。
《唐会要》载在长庆二年(1822)五月敕:诸色人中,有情愿入道者,但能暗记《老子经》及《度人经》,灼然精熟者,即任入道。其《度人经》情愿以《黄庭经》代入者,亦听。亦令所司,具令立文状条目,限降诞日内投名请试,今年十月内试毕。
《唐律疏议·户》对私度入道者以严厉制裁: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即临之官私辄废人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一等。
唐代道教的戒籍制度开始相应的完善起来,道士、女冠受戒后要订立包括姓名、出生、籍贯、受戒时间、地点、法师姓名、宫观名称在内的“受戒盟文”以及要受戒者“修行供养,永为身宝”等等。
这显然是受唐代法制思想的影响。唐代从天宝八年(749)开始每年一度道士已成法律定式:其年八月二十日,司封奏,每士籍每一载一度,永为恒式。
唐政府对于传戒授箓的法师也给予很高的政治地位,并规定具有传戒授箓资格的法师必须由朝廷选任。
唐代末年因安史之乱,政府因为筹备军费而开始出卖度牒,从而使道教度牒制度成为封建政府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此法五代时即有施行。
道教度牒制度进入宋代才真正意义上获得成熟,度牒制度已成为宋代道士出家必不可少的法律手续。
宋代道士要取得度牒有三个途径:
1、通过试经,仁宗天圣三年(1025)要求:“道士、女冠礼经三卷以上,读经七卷以上者为合格试。”南宋绍兴二年(1132)依元丰法试道童,“念《道德》等经,四十纸为合格”。
2、特恩,即由皇帝专门拨赐的度牒。如宋代影响较大以及供奉神御、掌金宝牌、藏有御书的宫观,如:建隆宫、元符宫、九霄宝殿等。
宋代神霄派影响极大(资料图 图源网络)
3、宋王朝也经常恩赐度牒给有影响的高道,如:陈抟、刘能真等。宋代逢国家大庆,如皇帝、公主、贵妃、太子等生日以及皇后、公主出家者,皆特赐度牒。宋皇帝又喜驾车巡幸道观,也常常特赐度牒。
宋代度牒制度比唐代更严格复杂,如宋有诏曰:自今若愿入道须本师与本观知事同诣长吏陈牒,请给公验方许批度。若有私度者,“捕系抵罪”。
宋初曾学唐末鬻卖僧道度牒,太平兴国元年(976)罢止。宋仁宗嘉佑元年(1056)起,又开始鬻卖僧道度牒,每年约六千道。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因国库空虚,为救一时之急,宋政府开始大规模鬻卖僧道度牒。此法乃是采钱公辅所言:“遇岁饥河,决乞鬻度牒以佐一时之急。”后世正式鬻卖度牒是自此开始的。其度牒由黄纸印制,伪造者甚多,故户部朱异始奏,至南宋高宗绍兴三年(1133),令僧道改用“绫牒”。宋代度牒制度十分严格,国家定期要派官员勘验牒账:
道正司要勘验牒账,验明受戒道士的度牒;回收并上缴亡殁道冠的度牒,开具度牒遗失证明。
宋代道教的传戒制度日臻成熟,童行取得了度牒,两宋的法律便承认他入道了。一般人也认为他是道士,但在教内只视其为“预选道士”,真正要成为道士,还须通过披戴与受戒。《三洞修道仪》言,领取度牒后:
戴二仪冠,黄绶衣,七条素裙,七幅靸鞋。已而迁经法于使部大乘之内,精一帙。业成后受《初真戒》,称“太上初真弟子”,号白简道士。
披戴后的道士才能择时受《初真戒》。真宗咸平四年(1001)四月下诏:“道士、女冠依例,十八岁许受戒。”徽宗宣和元年(1119)十月诏:“天下州府道士受戒就神霄玉清万寿宫宫殿下坛上,在京道士只就在京神霄玉清万寿宫。”南宋宁宗十分强调童行必须在取得度牒后,才许披戴受戒。度牒制度成为宋代道士出家必不可少的法律手续:
凡宫观、寺院道释,籍其名额,应给度牒,若空名者越常数。
信奉道教的嘉靖皇帝(资料图 图源网络)
明代道教教团已将度牒制度列入其入教规条,当时的道教已将查验度牒作为宫观管理制度的主要环节。
从宋代建立度牒制度后,金元明清几代沿袭未改。但是到了明代,度牒制度发展到了高峰。应该说明初时,僧道度牒是免费发给的。但考试却很严格,私度因而激烈。明洪武九年(1376),立善世、玄教二院。十五年,给僧道度牒。二十八年,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试给牒,不通者黜之。《明会典》记载:
僧道度牒钦以三年一出给,仍要各司考试能通过经典者,申送到部,具奏出给,各布政司及直隶府县申呈开设僧道衙门具保道,僧人扎付僧录司,道士扎付道录司考试,如果中试,就申吏部施行。
明代道教教团已将度牒制度列入其入教规条。当时的道教已将查验度牒作为宫观管理制度的主要环节,这在《天皇至道太清玉册》里有描述:
凡宫观当置一簿,名曰云水籍,如遇四方云游道士至宫观者,验其度牒,记其簿曰:某州某处,道士某人,几年几月几日至,如起单纪其:几年几月几日起单。恐有逃亡罪人隐名逸姓以累宫观,知无度牒者,或有公据贴文,亦当辨验,不可久留,当纪簿籍,恐官中挨捕逃亡罪人,以凭查照庶得无累。
度牒制度被乾隆帝废除(资料图 图源网络)
清代时由于政治需要打击汉传佛教和道教,同时加之大量汉族士大夫不愿剃发为胡而选择加入全真道教,使得度牒制度没落。最终在乾隆帝时被废除。
度牒制度到了清代开始走向没落。这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清政府以藏传佛教为其国教,而汉传佛教以及中国本土的道教一直受到排挤;另一方面是因为清初许多士大夫抱亡国之痛,不愿意剃发为胡,为保持汉文化传统,乃甘愿出家为全真道士;再一方面是清皇室及贵族一直对当时的道教看法不好,认为道教鄙夷不堪,故将天师地位一贬再贬,并几度免其进京觐见,使道教上层与封建政权逐渐失去联系。加之度牒制度本身乃前朝几代为汉传佛教与中国本土的道教所制定,清政府对二者这样的态度,是导致度牒制度走向没落的主要原因。满清一入关,就开始加强对佛道二教的管理,在《大清律》有明文规定:“未得度牒私自剃度僧尼、收纳道士女冠者,杖八十。”
清初太宗天聪六年(1626)便有严禁僧道簪剃出家之事;太宗崇德五年(1641),才准僧道纳银送户部,随给用印度牒;顺治二年(1645)便有内外僧道给度牒,以防奸伪,并停止纳银之例,但并未彻底执行;顺治九年(1653)谕:
僧尼道士已给度牒者,务恪守清规,用本等衣帽,住本寺观,如为领度牒私自为僧尼道士者,及用喇嘛衣服往来者,照例治罪。顺治十五年题准:直省僧尼道士已经给过汉文度牒者,尽行查缴送部照数换给满汉文度牒,并确查先年已纳银者换给新牒,未纳银者,纳银给牒。
足见顺治二年所定停止纳银之例,并未彻底。清康熙十五年(1676)规定:凡有私度者杖八十为民,顶名冒替者杖四十,僧道官革职还俗……
不管清政府怎样排挤佛道教,但是僧道人数却不断增加,泛滥情形日臻严重。故乾隆二年(1737)便下谕到:
朕之酌复度牒,以僧道太繁,贤愚混杂。其中多童稚孤贫,父母主张出家,非其所愿。亦有托迹缁黄,利其财产,荡检逾闲。甚至匪类作奸犯科,不得已而剃发道装以避捕诘。藏垢纳污,无所不至。是以给发度牒,令有稽考。亦如民间之保甲,不致藏奸;贡监之执照,不容假冒。果能奉行尽善,则教律整饬,而闾阎亦觉肃清,岂欲繁为法禁苦累方外之民耶?
道牒制度的弊病愈来愈明显、愈来愈严重,使得乾隆帝不得不下定决心,革除此弊制。乾隆三十九年(1774)乃下谕言到:
僧道度牒,本属无关紧要,而查办适以滋扰。着永远停止。
这无疑是最明智的决定,度牒制度从产生到终止已达一千多年,在这一千多年里,各朝为度牒的事滋扰不清,除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外,其他均毫无意义,相反对社会以及宗教本身都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历史上许多高道对此作法也持反对态度,认为这不仅影响了事俗对道教的看法,对道教徒本身的信仰也是一种污蔑。乾隆帝的废除,显然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欢迎和支持,实在是超过古人的明知决定。自此以后,僧道只以各寺观所给戒牒为凭,而无度牒了。
本文由腾讯道学根据《道教度牒制度的兴起与演变》一文整理、删节发布,作者任宗权,选自《中国道教》期刊,2008年第1期。
来源中国道家养生网 www.daoy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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